图书赔偿制度

时间:2021-05-12 12:05 浏览量:3

一、读者(包括集体借书经手人。下同)对所借书刊必须爱护,妥善保管,如有损毁或遗失,必须按规定赔偿。

二、读者借书时,须仔细查看,如发现该书有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应于当天内向工作人员申明。否则,由借书人负责。

三、在书刊上圈点、标记、批注,或造成污损、散页,但仍保持原书内容完整、图文清晰,且污损在5页以下者,按原书价赔偿;污损5页以上者,按原书价3倍赔偿。

四、严重损毁书刊(指严重涂改、剪割、撕毁、拆散,以致失去加工整修价值)者,必须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,并由图书馆收回原书刊,同时每册缴交加工费5元。

如无法买到相应的书刊赔还,则需按下述情况赔款:

1.丢失、严重损坏图书者,一般文学图书,按原定价的三倍赔偿;教学、科研一般用书,按原定价的五倍赔偿;教学资料、工具书,79年以前的按原定价的二十倍赔偿;89年以前的按原定价的十五倍赔偿;99年以前的按原定价的十倍赔偿;2009年以前的按原定价的五倍赔偿。原版外文图书,按原定价的十倍赔;成套图书丢失、严重损坏其中一本者,按全套原定价赔偿。内部资料、库存孤本,按原定价十倍赔偿。贵重资料、工具书一律不予外借。

2.国内出版的文艺现刊,按原定价两倍赔偿。国内出版的中外文专业现刊、过刊合订本,按原定价五倍赔偿。报纸合订本,按原定价五倍赔偿。

3.书刊封面、封底被污损,不影响正文的,中文图书按原价20%赔款,中文期刊按全年订价的20%赔款;外文图书按原价30%赔款,外文期刊按全年订价的30%赔款。无论在何种情况下,读者损坏的书刊,经办理赔款后,一律收归我馆处理。

五、遗失图书赔偿后,三个月内找到图书者,将图书送交本馆,经检查无破损者,可如数退还赔书款。

六、损毁、遗失书刊,经再三通知仍不来馆办手续者,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,另需交纳借阅超期滞纳金。